学生管理
国家(省政府)励志奖学金评选管理办法
为激励普通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培养诚实守信、报效祖国、服务社会的优秀品质,根据《山东省普通高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实施办法》(鲁财教〔2007〕33号)、《山东省普通高校省政府励志奖学金管理实施办法》(鲁财教〔2014〕17号)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省政府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资助我院高职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在校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二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省政府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元。国家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省政府励志奖学金不兼得。
第三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省政府励志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自觉遵守我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受到各级纪律处分未撤销者,取消参评资格。
3.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具有自我解困的意识。其中生活俭朴的理解是无吸烟 喝酒 铺张浪费和超过一般消费的现象。
4.诚实守信,乐于助人,道德品质优良,具有良好的团队协作精神和大局观念,积极参加班级、系部、学院的各项活动和工作,具有良好的人际关系。
5.具有良好的社会责任意识,积极参加志愿服务活动,满足《山东商务职业学院学生参加志愿服务工作管理办法》要求。
第四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省政府励志奖学金的学习申请条件
1.学习刻苦,学习成绩优秀,没有不及格科目。
2.学习成绩排名与综合测评成绩排名均在本年级本专业前30%;对于特殊困难的学生,学习成绩排名与综合测评成绩排名可以位于前50%。
3.有旷课行为者取消参评资格。
第五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省政府励志奖学金评选程序
1.符合申报条件的学生自主向班级申报国家励志奖学金、省政府励志奖学金,并提交申报材料,班级经民主评议产生推荐申报人名单,班内公示两天,无异议报系级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学生申报材料:本学年内的获奖证书、学业成绩单、综合测评成绩单、国家励志奖学金、省政府励志奖学金申请表。
2.各系公示国家励志奖学金、省政府励志奖学金申报人名单。
3.各系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召开国家励志奖学金、省政府励志奖学金公开交流评审大会。采取国家励志奖学金、省政府励志奖学金推荐人公开交流与评审委员会民主评议相结合、校派观察员现场监督的办法,产生本系国家励志奖学金、省政府励志奖学金推荐学生名单,系内公示三天,无异议后报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4.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召开国家励志奖学金、省政府励志奖学金评审会议,审核各系评审工作和推荐人的申报资格,全校公示五天,评审结果经院长办公会批准后报请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评审。
5.经上级评审通过,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省政府励志奖学金。
第六条 学校按时将国家励志奖学金、省政府励志奖学金一次性发入获奖学生银行账户,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七条 各系依据本办法结合本系实际,制定国家励志奖学金、省政府励志奖学金评审细则,交资助管理中心备案。
第八条 本办法自二〇一四年八月始实行,由学生处(团委)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