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主管理
山东商务职业学院理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条 根据《山东商务职业学院理事会章程》,制定本规则。
第三条 年度全体理事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1次。每次会议前理事会秘书处应将会议的时间和地点、会议议题等内容提前10天书面通知全体理事。年度全体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理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责时,可以指定常务副理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及以上的理事出席方可举行。
第四条 常务理事会会议每年召开1至2次。每次会议前理事会秘书处应将会议的时间和地点、会议议题等内容提前10天书面通知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常务理事会会议由常务副理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常务副理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责时,可以指定其他副理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理事会应在5个工作日内召集临时全体理事会会议:
(1)理事长认为必要时;
(2)三分之一以上理事联名提议时;
(3)常务理事会提议。
第六条 理事因故不能出席理事会会议,可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行使表决权。书面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权限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受委托的理事以受一人委托为限。代为出席会议的理事代理人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理事代理人的权利。理事未出席理事会会议,亦末委托代理人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七条 根据每次会议议题的需要,经理事长同意可邀请有关人员列席会议。列席会议的人员有发言权,但没有表决权。
第八条 理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记名投票表决。理事会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三分之二及以上理事认可方为有效。每位理事享有一票表决权,当赞成票与反对票相等时,理事长有权作最后决定;也可以由理事长保留该议题,留待下次理事会议表决。
第九条 每次会议必须有记录,记录必须真实。会议结束后,应及时以会议纪要形式如实记载议事结果,并将会议纪要发送各位理事。
第十条 会议中涉及保密范围的内容,不得向外泄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