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主管理
山东商务职业学院
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依法保障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与监督,推进现代大学制度建设,促进依法治校,充分发挥教职工在实现学校总体目标任务中的积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律,依照教育部《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教育部令2011年第32号),《山东省实施〈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办法》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是学校教职工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基本形式,是学校管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现代大学制度建设的必然要求。教代会和教代会代表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正确处理国家、学校、集体和教职工的利益关系。
第三条 教代会应当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认真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
第四条 教代会在学校党委领导下开展工作,尊重和支持学校领导行使职权,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教代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 职权
第五条 教代会在本校权限范围内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事业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规划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报告,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重要规章制度、有关教职工的聘任、考核、奖惩办法,以及其他有关教职工切身利益的生活福利问题;
(五)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代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教代会的意见和建议,以会议决议的方式做出。
第六条 学校建立健全沟通机制,全面听取教代会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并合理吸收采纳;不能吸收采纳的,应当做出说明。
第七条 行使职权的程序:
(一)凡属职权范围内规定须经教代会讨论、审议或通过决定的报告、方案、条例、规划、规章制度等,以及与教职工有密切关系的其他重大事项的决定,有关部门应当在深入调研、广泛征求意见并经有关会议讨论后起草,报学校党委同意后提交教代会讨论;
(二)由学校工会组织教代会执行委员会、教代会专门工作委员会、教代会代表团团长会议对相关内容进行研究,并通过各代表团广泛征求意见,将意见和建议汇总后反馈给有关部门;
(三)有关部门听取汇总意见后,对报告、方案、条例、规划、规章制度等进行修改,须教代会审议、通过的,修改补充后再将书面材料提交大会正式会议讨论、审议或通过;
(四)在教代会闭会期间,由学校工会具体组织实施上述程序,并在下次大会上提请确认或审议。
第三章 组织规则
第八条 学校按照教代会的组织规则,定期召开教代会,支持教代会的活动。
第九条 教代会每五年为一届,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全体会议。遇有重大事项,由学校、学校工会或三分之一以上教代会代表提议,经学校党委同意,可以临时召开教代会。
教代会与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可合并召开(简称“双代会”),两会代表合一。
第十条 各部门、系部(一般以分工会为单位)应当建立教代会制度。教职工人数在80人以上的,建立分会教代会制度;教职工不足80人的,建立由全体教职工直接参加的教职工大会制度。
二级教代会或教职工大会是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基本形式,其性质、职权与教代会相同。在同级党组织(党总支、党支部)的领导下,由分工会组织筹备实施,在所属单位范围内,行使教代会相应职权。
第十一条 教代会每次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会议,方可召开;因特殊原因不能如期召开,经学校党委同意,由学校工会向代表说明。
第十二条 教代会的议题,应根据学校的中心工作、教职工的普遍要求,由学校工会提交学校党委研究确定,经教代会执委会审议并提请教代会预备会议通过。
第十三条 教代会的选举和表决可采取举手或无记名投票两种方式,并须获得大会代表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十四条 教代会审议通过的重要事项、决议和决定应当在教代会闭会后向全体教职工公布,并由学校签发颁布。
决议、决定的形成一般经过以下程序:由大会秘书组根据各项议案审议情况起草决议、决定草案,经大会主席团审议通过,提交大会逐一表决。
第十五条 教代会在其职权范围内审议通过的事项对学校及全体教职工具有约束力,未经教代会重新审议通过不得变更。
第十六条 教代会根据各系、部门代表人数的情况,一般采取联合方式组建代表团,组团方案由学校工会与学院、部门协商提出,经学校党委审定。由各代表团选举产生正、副团长。正副团长一般应由基层工会主席担任。代表团团长在失去代表资格或不能履行职责时应依照规定程序及时补选。
代表团团长的职责是:
(一) 会议期间组织代表团讨论,收集代表提案,审核代表名单以及其他相关工作;
(二) 闭会期间,主动联系教职工代表和广大教职工,随时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建议;
(三) 参与学校或本单位、本部门的民主管理和监督。
第十七条 召开教代会时,选举主席团主持会议,处理大会期间有关重大问题。主席团成员由教代会代表中推选产生,学校党政领导、有关党政部门负责人、工会和团委负责人、各代表团团长组成。主席团设正、副秘书长,负责大会的具体事宜。
大会主席团的职责:
(一)主持教代会全体代表会议;
(二)组织、主持大会期间的各项活动,处理大会期间发生的问题;
(三)听取、讨论各代表团、专门工作委员会对各项议题、议程的审议意见;
(四)讨论审议提交大会表决的议题、决议、决定草案等。
第十八条 教代会常设机构为教代会执行委员会(简称执委会)。由每届教代会第一次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执委会中,教师代表应占多数。教代会闭会期间,属于大会职权范围的急需解决的问题,由执委会召开会议讨论、审议,其结果向下一次教代会报告。
教代会执委会会议每学期至少召开一次。
第十九条 教代会设立提案工作委员会等若干专门委员会,完成教代会交办的有关任务。
各专门委员会负责人由教代会正式代表担任,其人选由校工会委员会提出建议名单,报学校党委审批后,提交教代会确认。
各专门委员会由校工会协调,向教代会负责。
第二十条 对教代会的提案、建议、意见,由提案工作委员会督促有关部门认真研究和处理,并向教代会作提案处理工作报告。
教代会工作要定期向教职工公布提案处理情况,接受群众监督。
第四章 教代会代表
第二十一条 凡与学校签订聘任聘用合同、具有聘任聘用关系的教职工可以当选为教代会代表。
第二十二条 教代会代表以部门工会为选举单位,在所属党总支、党支部领导下,根据学校分配的名额,由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
根据工作需要,学校党、政、工负责人应列为代表候选人,但必须履行民主选举程序,分配到有关选举单位参加选举产生。
第二十三条 教职工代表的比例按照《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和《山东省实施<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办法(试行)》,结合我校实际确定,按在编教职工、工会会员的20%分配。
教职工代表的构成既要有学校各方面人员代表,又应体现以教学科研人员为主,教师代表不少于代表总数的60%;保证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和女教师代表。教职工代表的年龄一般限于能任满一届。
第二十四条 教代会代表实行任期制,任期5年,可以连选连任。教代会代表接受选举单位教职工的监督。必要时原选举单位可以依照规定的程序撤换、更换或补选本单位的代表。
代表在任期内离职、退休,或由于工作需要调离本校,即失去代表资格;代表因工作需要在本校内部岗位调动,其代表资格予以保留,并视为调入单位代表;由此而造成原选举单位代表缺额,原选举单位可按照民主程序补选代表。
撤换、更换或补选本单位教职工代表,应报学校工会审核和备案。
第二十五条 教代会代表享有以下的权力:
(一) 在教代会上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在教代会上充分发表意见,提出建议,参加表决;
(三)提出提案并对提案办理情况进行询问和监督;
(四) 就学校工作向学校领导和学校有关部门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
(五)因履行职责受到压制、阻挠或者打击报复时,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和控告。
第二十六条 教代会代表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努力学习并认真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党和国家关于教育改革发展的方针政策,不断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和参与民主管理的能力;
(二)积极参加教代会的活动,认真宣传、贯彻教代会决议,完成教代会交给的各项工作;
(三)办事公正,为人正派,密切联系教职工群众,如实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
(四)及时向本部门教职工通报参加教代会活动和履行职责的情况,接受评议监督。
(五)自觉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提高业务水平,做好本职工作。
第二十七条 教代会根据需要可邀请有关领导干部、离退休教职工及其他人员作为特邀或列席代表参加会议。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二十八条 在教职工代表大会召开前,提交大会审议、通过和决定的报告、规划、议案、方案、规章、制度等,均由学校分管领导牵头起草,并将草案报告学校党委,通报教职工代表大会常设主席团和代表团团长,广泛听取意见和建议,再对草案进行修正和补充,形成正式草案后,提交大会讨论、审议或表决。
第二十九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一般由预备会议、正式会议和分组讨论三部分组成。预备会议主要任务是报告大会筹备工作,选举产生大会常设主席团,通过代表资格审查情况的报告和大会议题、议程,决定大会其他有关事项。正式会议主要任务是听取报告、组织审议、表决选举、形成决议等。会议期间,应安排适当时间组织代表讨论。
第三十条 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和审议表决的书面材料,应当在大会召开前送交代表;代表团应当组织代表进行讨论,并由工会及时汇总整理代表团的意见和建议。
代表对提交审议和审议表决的事项意见分歧较大的,可由学校和工会根据代表意见进行协商修改后,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再次审议。
第三十一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表决和选举,可以以举手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等重大事项的表决或重要选举事项应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
第三十二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在会议期间应当征集提案。提案人须是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提案须1位代表提出、3位以上(含3位)代表复议才能成立,并须代表亲自签名。
提案人在撰写提案时,需用大会统一印发的提案表格(或电子表格),按一事一案提出。提案应包括:案名、案由及建议或措施三部分,建议和措施要具体,书写要清楚。
第三十三条 提案人可以对涉及学校改革与发展全局的工作提出具体建议,也可以对教职工普遍关心的其他重要事项提出意见。
提案征集设定征集和截止时间。征集时间一般在大会召开前一个月开始,截止时间为大会召开当日。超过规定截止时间收到的提案只作一般意见和建议处理。
第三十四条 提案工作委员会对征集的提案进行审理,决定各项提案立案与否;对立案的提案送分管校领导签署意见后交相关职能部门处理;检查、督促提案的落实情况和向提案人意见反馈情况;向下次代表大会报告提案工作。
第六章 工作机构
第三十五条 学校工会为教代会的日常工作机构。承担以下与教代会相关的工作职责:
(一)做好教代会的筹备工作和会务工作,组织选举教代会代表,征集和整理提案,提出会议议题、大会方案和主席团成员、教代会执委会委员、各专门工作委员会委员等候选人建议名单;提出列席代表、特邀代表建议名单;
(二)教代会闭会期间,组织传达贯彻教代会精神,督促检查教代会决议的落实和提案的办理,组织各代表团及专门委员会的活动,主持召开教代会代表团团长、专门委员会负责人联席会议;
(三)建立与教职工代表的联系制度,表达和维护教职工的合法利益,保障他们的民主权利,接受他们的来信、来访和申诉;
(四)组织教职工代表的培训,接受和处理代表的建议和申诉;
(五)指导各基层工会组织、召开好二级教代会(教职工大会);
(六)负责教代会执委会会务工作;
(七)完成教代会委托的其它任务。
第三十六条 各基层工会承担本单位教代会或教职工大会工作机构的任务,在所属党总支、党支部的领导下,参照学校教代会实施细则,在所属单位范围内,召开二级教代会或教职工大会,行使教代会相应职权。
基层工会应就本单位教代会的组织形式、日程安排、中心议题等事项向学校工会书面报告。二级教代会或教职工大会接受学校工会的工作指导。
第三十七条 学校为学校工会承担教代会工作机构的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经费保障。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教代会实施细则经学校教代会讨论审议并经学校党委审定批准后颁布实施。教代会实施细则如需修改,由教代会执委会研究决定,并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通过。
第三十九条 教代会实施细则由学校工会负责解释。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