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研管理

山东商务职业学院科研经费管理暂行办法

 

为了加强和规范学院科研经费管理,提高科研经费使用效益,进一步调动教职工的科研积极性,促进学院内涵建设和发展,根据山东省财政厅、教育厅《山东省高校科研专项经费管理办法》(鲁财教〔200816号)和《教育部关于进一步贯彻执行国家科研经费管理政策加强高校科研经费管理的通知》(教财〔20111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管理体制与职责权限

第一条 学院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责任到人”的科研经费管理体制。即在院长的统一领导下,分管科研、财务的院领导对科研经费的管理和使用分工负责,学院科研处、财务审计处等部门和科研项目所在单位(系、处室,下同)及项目负责人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科研经费管理工作。

第二条 科研经费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项目负责人负责编制项目预算和决算,严格按规定使用科研经费,并对经费开支的相关性、真实性、有效性、合理性和合法性承担直接责任。

第三条 科研项目所在单位是科研经费管理的主体单位。负责管理本单位的科研经费,指导项目负责人按照立项书、合同和预算开展科研工作,审查经费开支的真实性、合法性。

第四条 科研处是学院科研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科研项目管理和合同管理,监督、审查项目合同执行情况及经费使用情况,并配合财务处做好科研经费管理。

第五条 财务处是学院科研经费的主管部门。负责科研经费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与科研处共同指导项目负责人编制科研经费预算,审查项目决算,监督各单位及项目负责人按规定使用科研经费。财务审计人员负责对科研经费管理使用情况进行审计。

第六条 科研合同是高校和资金提供方权利义务的法律约定。科研项目负责人对外签订科研合同时,必须签写《科研合同审批表》,经所在单位审核批准后,报科研处进行合同审查,审查通过后报请主管院长和院长审批。审批通过的科研合同,由院长或其授权委托人代表学院签订,未经授权的单位和个人一律无权代表学院签署科研合同。

第二章 科研经费的来源

第七条 科研经费的来源分为以下几类:

1.纵向科研经费:指各级政府部门或社团组织(学会、协会、研究会)通过财政渠道下达的科研项目经费;

2.横向科研经费:指校外企事业单位拨入的合作承担或受其委托的科研项目经费;

3.学院匹配经费:指学院对带资金的纵向科研项目的匹配经费;

4.院级项目经费:指学院对院级科研项目划拨的经费;

5.学院资助经费:指学院对不带资金的纵向科研项目的资助经费。

第三章 科研经费的分配及标准

第八条 学院设立科研发展基金,纳入学院年度财务预算,用于对带资金科研项目的经费匹配和奖励。

第九条 学院设立院级项目经费、学院资助经费,按年度分配至科研处,用于院级项目研究和对不带资金的纵向项目资助。

第十条 学院对带资金的纵向科研项目给予匹配经费,匹配额度按照到账经费11配套。

第十一条 对到账的纵向和横向科研经费,按到账金额的一定比例予以奖励,具体标准依照学院教科研奖励办法有关规定执行。奖金发给项目负责人,由项目负责人具体分配。

第十二条 学院匹配经费和奖励标准,均扣除合作承担项目中的外拨资金后计算。匹配应在经费到账且需要时由项目负责人及所在单位提出申请,奖励在经费到账和完成项目并结题验收后各发放50%

第十三条 对纵向科研经费,学院提取5%的管理费。其中,科技类项目经费低于1万元和社科类项目经费低于0.5万元的,学院不提管理费。

第十四条 对院级科研项目,学院划拨院级项目研究经费;对不带资金的纵向科研项目,学院提供资助经费。具体标准根据学院教科研管理办法规定来确定。其中学院资助经费不予划拨,由科研处统一管理。

第四章 科研经费的支出范围

第十五条 科研经费支出是指科研项目组织实施过程中与研究活动相关的、由项目资金支付的各项费用支出。科研经费分为直接经费和间接经费。要严格用于指定用途,并按照预算标准执行。

第十六条 直接经费是指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具体包括:

1.设备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专项经费要严格控制设备购置费支出。

2.材料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等低值易耗品的采购及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

3.测试化验加工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外单位(包括项目承担单位内部独立经济核算单位)的检验、测试、化验及加工等费用。

4.燃料动力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相关大型仪器设备、专用科学装置等运行发生的可以单独计量的水、电、气、燃料消耗费用等。

5.差旅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开展科学实验(试验)、科学考察、业务调研、学术交流等所发生的外埠差旅费、市内交通费用等。差旅费的开支标准应当按照学院有关规定执行。

6.会议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为组织开展学术研讨、咨询以及协调项目或项目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费用。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控制会议规模、会议数量、会议开支标准和会期。

7.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项目研究人员出国及外国专家来华工作的费用。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外事经费管理的有关规定。项目发生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时,应当事先报经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8.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资料费、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专业通信费、专利申请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

9.劳务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项目组成员中没有工资性收入的相关人员(如在校研究生)和项目组临时聘用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

10.专家咨询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专家咨询费不得支付给参与专项经费及其项目管理相关的工作人员。

11.其他支出项目在研究开发过程中发生的除上述费用之外的其他支出,应当在申请预算时单独列示,单独核定。

直接费用纳入学院财务统一管理,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第十七条 间接费用是指学院在组织实施项目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主要用于补偿学院为项目研究提供的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水、电、气、暖消耗,有关管理费用,以及绩效支出等。绩效支出是指学院单位为了提高科研工作的绩效安排的相关支出。

第十八条 间接费用一般按照不超过项目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后的一定比例核定,并实行总额控制,具体比例如下:

(一)500万元及以下部分为20%

(二)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为13%

(三)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为10%

绩效支出不超过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后的5%

第五章 科研经费的使用管理

第十九条 凡以学院及下属单位名义取得的各类科研经费,不论其资金来源渠道,均为学院收入,必须全部纳入学院科研经费账户,不得设立帐外资金和“小金库”,并确保科研经费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截留、挤占和挪用。

第二十条 科研经费支出,应与科研任务具有相关性,不得将无关的支出在科研经费中列支;必须取得真实、合法票据进行财务报销,不得使用假发票;必须按照实际开展的科研活动据实支出,不得虚构经济业务或通过非法手段取得票据套取科研经费。

第二十一条 使用科研经费购置与形成的固定和无形资产均属于国有资产,统一纳入学院资产管理,不得以任何方式隐匿、私自转让、非法占有或谋取私利。购置仪器设备的论证、招标、验收、管理、使用等按学院有关规定和程序办理。购置图书资料,需经图书馆登记馆藏后,方可报销。

第二十二条 项目劳务费支出比例,纵向科研项目不得超过10%,横向科研项目不得超过20%。劳务费须由本人签收或发至本人个人银行账户,并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不得由他人以任何理由代签。学院匹配经费、院级项目经费、学院资助经费只能用于项目研究,不得列支劳务费。

第二十三条 科研经费的常规支出,纵向经费、横向经费、匹配经费、院级项目经费,由项目负责人和所在单位领导签字;学院资助经费,由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领导和科研处长签字。

第二十四条 凡大额科研经费支出,均应事先提出申请,由项目负责人和所在单位领导签字、科研处长审核,经分管科研院领导批准后方可使用。其报销程序与申请相同。具体额度按学院财务制度执行。

第二十五条 科研经费转拨必须订立合同,严格执行项目预算,不得层层转拨、变相转拨经费,不得借科研协作之名,将科研经费挪作它用。或转入与项目负责人有直接经济利益关系的关联单位。

转拨科研经费,需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经所在单位领导、科研处长、财务处长、分管科研院领导和分管财务院领导签字后,由学校财务处统一办理。财务处依据经费转拨批件、项目合同、协作单位的合法有效财务凭据办理转拨手续。财务处设立外拨经费支出科目核算科研经费的转拨业务。学院匹配经费、院级项目经费、学院资助经费不得转拨。

第二十六条 科研项目负责人及所在单位,要切实履行科研经费管理主体的责任,严格遵守项目下达机构或委托单位关于项目经费使用的规定,严格执行项目合同书,不得超范围、超预算开支。

第二十七条 科研处、财务审计处根据各自职责,监督和检查科研经费的使用情况,对弄虚作假、浪费、截留、挪用、挤占科研经费等违反纪律的单位和个人,给予通报批评、终止经费、收回经费、限制申报新项目等处罚,视其情节严重情况,予以党纪、政纪处分或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第六章 科研经费的决算与结余管理

第二十八条 科研经费实行项目完成情况备案制度。项目负责人要在项目结束二个月内到财务处办理经费决算手续,如实填写“项目经费决算表”,经所在单位领导签字,财务审计处审核后盖章,由科研处备案或上报项目主管部门。

第二十九条 科研项目因故中止或被撤销,项目负责人应及时写出阶段工作总结,经所在单位领导签署意见后,连同已拨经费的财务决算交财务处、科研处。剩余经费退回项目来源机构,或由学院收回作为科研基金。科研项目被撤销,除按上述办法处理外,取消项目负责人三年各类科研项目申报权,不得享受学院科研资助。

第三十条 科研经费结余的处理

1.纵向科研经费结余,按科研项目下达机构的经费管理办法及合同书规定执行。无明确规定的,项目组留用30%用于后续研究,项目所在单位提取20%作为科研基金,其余转入学院科研基金。

2.横向科研经费结余,按科研项目委托单位及合同书规定执行。无明确规定的,可以按照学院科研奖励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3.学院匹配经费、院级项目经费结余,项目所在单位提取50%作为科研基金,其余转入学院科研基金。

4.学院资助经费结余,不在上述处理办法之内,全部按原出资渠道转回。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之规定,与上级科研经费管理规定或科研项目下达机构经费管理办法不一致的,以上级科研经费管理规定或科研项目下达机构经费管理办法为准。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科研处在各自职责权限内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2017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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