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研管理
山东商务职业学院科研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术队伍建设,规范科研管理,提高科研水平,根据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科研管理办法,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科研计划与项目管理
第二条 科研计划管理的主要内容是编制学院科研规划和科研计划,组织各级各类科研项目的申报、评审与立项工作。
第三条 项目管理的主要内容是组织实施学院年度科研工作计划,督促、检查项目组的计划落实情况,协调项目研究过程中各方面联系,组织项目结项验收工作,指导专利申报工作。
第四条 科研计划管理主要包括纵向项目、横向项目和院级项目的管理。
纵向项目是指各级政府机关下达的各类科研计划。
横向项目是指与工矿企业、农村组织合作研究或委托研究课题;与兄弟校院、研究院所合作研究或委托研究课题;各级党政部门委托或合作研究课题;国际合作或委托科研课题;部委省市级以上高层次课题子项目既可以按纵向对待,也可以按横向对待,如按纵向对待则相应降低级别,一般按照子项目来源单位的级别定级。
院级项目是指学院内部下达的科研计划。
第五条 纵向项目和院级项目由学院统一组织,各教学及研究单位负责具体实施。横向项目由学院监督,课题组按技术合同实施。
第六条 学院鼓励申报各级各类纵向项目和横向项目,申报的原则要求为:
(一)必须围绕学科专业建设定位和长远发展申报项目。
(二)具有重要学术意义。在哲学社会科学领域,围绕我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重点、难点和亟待解决的问题开展科学研究,为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服务,为各级政府决策提供参考;在科学技术领域,瞄准国内科学技术发展前沿,有重要应用前景的应用研究项目,有广阔应用前景、经济社会效益显著的应用、开发研究项目。
(三)有稳定的研究队伍、较深厚的研究基础,课题组成员具有较高的研究水平和可靠的时间保证。
(四)学术思想新颖,创新性强,立论依据充分,研究目标明确,研究内容具体,研究方法和技术路线合理可行,近期可望取得成果的研究项目。院级项目尤其支持创新研究,校企紧密结合为行业地方服务的调查研究。
第七条 院内资助项目申请的其他规定
院内资助项目设重点项目、一般项目和青年项目。获得校级重点项目的教师必须在当年或下年申报省部级及国家级项目,学院最多资助每个主持人 2次,已经获得国家级项目的不再资助。
年龄在 35 岁以下教师可申报青年项目,青年项目申报全体成员均为35岁以下。
第八条 学院鼓励教职工与区域内企事业单位联合进行横向项目研究,项目负责人须出具委托单位的委托任务书报送科研处,经科研处审查合同内容后,方能签订技术合同书。
第九条 技术合同一经办理审查、登记手续,应按科技合同中约定的条款认真履行,法定代表人所委托的代理人及管理人员有权检查、督促科技合同的执行情况;当合同需要变更或解除时,当事人需向我院法人代表或其所委托的代理人提出书面申请和有关变更或解除的原因材料,当事人应协同委托代理人交涉解决;任何单位对外签订的合同,必须使用统一制定的合同书;执行以上条款并且经费必须打到我院账户的,才能享受我院所规定的一切权益。
第十条 各级各类项目的日常管理
(一)为保证科研计划的严肃性,科研处将采取定期与不定期检查相结合的方式,即每年于 6月份、12月份全面检查一次,对重大、重点项目还要进行不定期检查。
(二)项目的研究内容不得随意更改,如因特殊情况需要更改内容的,课题组负责人应提出书面报告,经科研处审查并签署意见后上报项目下达部门审批。
(三)项目负责人一般不得随意变更。因特殊情况(如出国、死亡、调动等)离开该项目时间过长或其他原因需变更项目负责人的,须经科研处同意并上报项目下达部门审批。
(四)项目应按时完成,因故需要延长时间的,项目负责人应在结题期限之前三个月向科研处提交“科研项目延期申请报告”,经所在部门、科研处签署意见和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延期时间一般不得超过半年。
(五)项目办理结题后,各类纵向资助项目和横向科研项目,根据实际到位经费情况,在项目结题年度核算工作量,核算标准为:项目总课时=项目实际到账金额(万元)×60课时/万元,项目组成员课时由负责人按照实际贡献具体分配。科研工作量仅作为个人职称评聘使用。
第十一条 项目鉴定和评审
列入国家、省、国务院有关部委科技计划取得的应用技术成果和计划之外重大应用技术成果以及涉及安全生产的技术成果,需由相关的科技管理部门组织鉴定,具体程序和办法参照科技部的《科技成果鉴定规程》和《科技成果鉴定办法》进行。
列入国家、国务院各部门、省软科学研究计划,对推动决策科学化和管理现代化,促进科技、经济与社会的协调发展起重大作用,具有创造性和实用型的软科学研究成果,需由相应的科技管理机构组织评审。具体做法按照科技部的《软科学评审办法》进行。
科研处根据成果性质与完成人商定具体鉴定或评审的形式。按任务来源和项目性质分别报科研成果鉴定的归口单位(各级政府科技管理部门和国务院、省直有关部门的科技管理机构)报送材料时,由科研处报送。非科研管理机构或未经科研管理机构委托所组织的科技成果鉴定或评审一律无效。
根据上级有关规定,基金项目和理论性成果一般不组织鉴定或评审,只进行验收。
学院集中组织院级项目的结题评议。院级项目的成果形式为研究报告、著作以及学术论文或职务发明等,非职务发明不得作为成果。
第三章 科研经费管理
第十二条 科研经费管理权限的划分
本办法所指科研经费包括纵向经费、横向经费及学院拨付经费。
纵向经费是指各级政府部门批准立项并纳入国家财政拨款支持的科研资助经费和科研项目经费,如科学事业费、科技三项费用、自然科学基金、社科基金、社科规划项目经费、人文社科重点研究基地建设经费及预算类科研经费等。
横向经费是指各类企业、民间组织委托我院研究的研究经费、技术服务费、科技成果转让和专利许可使用费等。
院拨经费是指学院安排的专项科研经费及财政拨付科研经费的配套经费。
纵向科研经费和院拨经费由科研处负责管理,横向科研经费由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负责管理,科研处依据技术合同对经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十三条 科研经费收入管理
科研经费收入是指学院为开展科研活动所取得的各类经费,包括科研经费拨款和科研事业收入。
科研经费拨款(即纵向科研)是学院开展科研活动取得的各级财政拨款。
科研事业收入(即横向科研)是学院开展科研活动取得的各种非财政拨款收入,包括联合研究、科技攻关、科技咨询、技术服务、技术转让等取得的收入。
凡以山东商务职业学院名义取得的各类科研经费,不论其资金来源渠道,均为学院收入,必须全部纳入学院财务部门统一管理、集中核算,并确保科研经费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截留、挪用。
第十四条 科研经费支出管理
科研经费支出是指为完成所承担的科研任务以及所属科研机构所发生的费用开支。科研经费开支范围包括:
1.设备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专项经费要严格控制设备购置费支出。
2.材料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等低值易耗品的采购及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
3.测试化验加工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外单位(包括项目承担单位内部独立经济核算单位)的检验、测试、化验及加工等费用。
4.燃料动力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相关大型仪器设备、专用科学装置等运行发生的可以单独计量的水、电、气、燃料消耗费用等。
5.差旅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开展科学实验(试验)、科学考察、业务调研、学术交流等所发生的外埠差旅费、市内交通费用等。差旅费的开支标准应当按照学院有关规定执行。
6.会议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为组织开展学术研讨、咨询以及协调项目或项目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费用。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控制会议规模、会议数量、会议开支标准和会期。
7.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项目研究人员出国及外国专家来华工作的费用。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外事经费管理的有关规定。项目发生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时,应当事先报经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8.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资料费、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专业通信费、专利申请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
9.劳务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项目组成员中没有工资性收入的相关人员(如在校研究生)和项目组临时聘用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
10.专家咨询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专家咨询费不得支付给参与专项经费及其项目管理相关的工作人员。
11.其他支出:项目在研究开发过程中发生的除上述费用之外的其他支出,应当在申请预算时单独列示,单独核定。
第十五条 科研经费使用比例管理
(一)学院取得的纵向科研经费,除国家有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外,学院按 5%提取管理费。
(二)专家咨询费、劳务费的支出总额,纵向课题不超过项目资助额的30%,横向课题不超过资助额的40%。
(三)校内资助课题经费只能用于研究经费支出,不再提取管理费和报销劳务酬金。
(四)横向科研项目及成果转让如发生中介,应由出资方、研究方、中介人(不参与该科研项目)三方签订合同,写明中介人的责任及应提取中介费的比例。经科研处审查同意后,可按下列比例给中介人提取中介费,列入科研成本开支,提取的比例为:横向科研项目按总经费的 0.5~5%提取;成果转让按总收入的1~15%提取。
(五)技术服务活动取得收入,按纯收入上缴学院20%,系(部、所)10%;课题组分配 70%(其中课题组劳务酬金不超过 40%,其余作为科研发展基金)。
(六)凡有专项管理办法的科研经费,其提成和列支按专项财务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七)由校内奖励基金转入科研经费项目,不能列支餐费,其他支出项目不受上述支出比例限制。
第十六条 科研经费转拨管理
学院科研经费转拨包括联合申请转拨和协作转拨。联合申请转拨是指科研项目由多个单位联合申请,且经费先由资助方拨至其中一个单位,再由该单位按协议将经费拨至其他联合申请单位的行为。协作转拨是指科研项目研究过程中,需将部分研究工作委托给项目参加单位以外的其他单位所发生的经费转拨行为。
所有科研经费的转拨,必须由科研部门和财务部门共同审批。申请转拨经费的项目负责人应向学院科研、财务部门提供科研项目批复、项目合同和其他必要的资料;不得借协作之名,将科研经费挪作他用,或转入与项目负责人有直接经济利益关系的关联单位。经费转拨业务由学院财务处统一办理,并设立专门支出科目用以核算科研经费的转拨业务。
校内各科研项目之间转帐必须要有与项目有关的实质性业务内容,不得随意相互转帐科研经费。
横向科研经费的外拨合作经费原则上不超过到账经费的50%。
第十七条 科研经费的匹配
匹配的科研项目仅限于国际合作项目、省(部)级及以上纵向课题、省教育厅项目。
(一)具体范围:
主持国家级项目: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含单列学科项目)、国家软科学项目、科技部“863”、“973”项目、科技部科技攻关项目。
主持省部级项目:省自然科学基金、省社科规划、省软科学、省科技攻关、省中青年科学家科研奖励基金(博士基金)、省重大科技招标、省重大软科学招标项目;主持中央及国务院各部、委(局)研究项目。
主持省教育厅高校科研计划自筹项目。
合作项目:主持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国家软科学和国际合作重大项目的子项目及中央及国务院各部、委(局)重大招标子项目、省重大招标子项目。
(二)匹配依据
学院为主持单位的项目应提供原始批文(复印件无效)。
主持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国家软科学重大项目的子项目分别以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全国社科规划管理办公室、科技部直接下达我院的立项通知书及子项目的资助额度、到帐经费为依据。
主持中央及国务院各部委(局)重大招标子项目、国际合作、省重大招标子项目以立项机构直接下达到我院的立项通知书及子项目的资助额度、到帐经费为依据。
(三)匹配比例
省部级及以上有资项目按一比一匹配,每个省部级项目、国家级一般项目、国家重点重大项目(资助经费 50万元以上)的最高匹配额分别为 10万元、20万元、30万元;国家级自筹经费项目按5万元匹配,省部级自筹经费项目按 3万元匹配,省教育厅自筹经费项目按照社会科学1万元,自然科学2万元匹配,其他纵向来源项目参照同一类别匹配。
第十八条 责任
课题组不得使用校外财务账号,一经发现除通报外,将追究当事人责任;课题组无正当理由未能按时结题的,将给予如下处分:
延期半年以上的项目,学院视为科研事故,扣除全部结余经费,课题组所有成员的科研工作量不予承认;项目负责人调动工作,学院对该项目的所有权仍有效。原课题负责人同意继续研究的,可与学院签订合同继续牵头进行研究,经费可继续使用,但成果权归学院所有。如有争议报请课题下达部门做出处理。
第四章 科研成果管理
第十九条 科研成果是指由出版社正式出版发行的著作,或在公开发行刊物上发表的学术论文,或在研究与开发活动中所取得的具有新颖性、创造性,通过专家鉴定或评审的研究成果或获得国家专利或得到社会公认的具有一定学术价值的研究成果。科研成果管理内容包括:科研成果的鉴定、评审、登记、建档、保密检查、技术推广、交流咨询、有偿转让、申报各级科技奖励、组织本校科技评奖等。
第二十条 高水平学术专著的界定
具备以下条件可视为高水平学术专著:理工科须有以书中内容为主要内容的 1篇论文发表在学院审定的 B类及以上的期刊上;人文社会科学须有以书中内容为主要内容的 2篇论文发表在我院审定的 B类及以上的期刊上。
第二十一条 科研成果权限的界定
完成列入我院科研计划的科研成果以及我院职工在进行本职工作中或执行学院分配的任务或利用工作时间或主要利用学院的物质条件所取得的科技成果,其成果权归学院所有;我院与外单位合作研究取得的科研成果,其成果权归双方共同所有;对各自完成部分的成果权,应在协议书或合同书中明确其权利与义务;我院接受企事业单位委托研究开发项目所取得的科研成果权,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其成果权属于我院。
第二十二条 成果权归我院的科研成果,任何单位和个人(包括原研究人员)都不得以任何形式擅自转让或泄漏,如需转让必须到科研处办理手续,并按学院有关规定执行。凡因擅自转让或泄漏,损害我院利益者,视为侵犯我院的权益,要追究责任。
第二十三条 科研成果的登记、建档
我院在职的教师和科技人员在公开发行的刊物上发表的学术论文、正式出版的著作;我院完成的科研课题在鉴定、评审或验收后,课题组应在一个月内将全部鉴定、评审、验收材料一套送交科研处进行登记存档;科研成果的建档和管理,按我院档案管理有关规定执行;凡已登记存档且资料齐全的科技成果,可申报各级奖励;凡未登记存档的科技成果,学院不承认其成果,也不推荐申报各级奖励。
第二十四条 科研成果的保密
(一)科研成果的保密内容
已申报批准的科研成果材料中的保密要点;正在研究中的项目,可能成为发明专利的技术;已申请国家专利后在十八个月内未公开的科技成果;未申请专利的技术秘密和诀窍。
(二)科研成果密级的确定
在成果鉴定时,根据查阅专利文献和有关资料的情况,由专家小组提出建议密级,每年由科研处填写《科技保密审定表》报省科技厅保密机关。密级分为:绝密、机密、秘密三级。
国内外已经公开或已不属先进的技术,要及时解除保密或降低密级。
(三)保密成果的鉴定
属于保密范畴的科技成果,首先向组织鉴定单位说明,采取措施,缩小保密资料的发放范围,并在鉴定后收回。参加鉴定人员承担保密责任。
(四)研究人员、成果管理人员、资料档案员要严守保密制度,要制定专人做好保密档案工作。
第五章 科技成果转化
第二十五条 科技成果转化市场定价通过协议定价、技术市场挂牌交易、拍卖等方式确定成果交易、作价入股的价格。实行协议定价的,应当在学院公示成果名称、拟交易价格,在此基础上确定最终成交价格。
第二十六条 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收入,在扣除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过程中发生的费用后,对发明人、共同发明人、科研负责人等在科技成果完成和转移转化中作出重要贡献人员(团队)的奖励比例为80%,对科研团队的收益,团队负责人有内部收益分配权,科技成果奖励收入直接发放到人。其余部分用于学院科研、知识产权管理、人才和团队引进建设、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单位条件建设等方面支出。
单位一年内未实施转化的,成果完成人或团队拥有优先处置权。以科技成果作价入股,用于奖励人员的股权超过入股时作价金额50%的,由单位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决定。
第二十七条 我院科技人员可根据“自愿组合、自筹资金、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原则自行兼职或离岗创办企业转化其科技成果。兼职或离岗创办企业的应遵守以下规定:
科技人员自行创办企业,要与学院签订协议,对产权关系、双方责任及义务等予以约定;科技人员创办的科技型企业(从事科技开发工作,不从事大规模定型产品及经营贸易活动),如其名称前冠以“山东商务职业学院”字样的,必须经学院批准;科技人员创办企业,如未经学院批准、认定,学院不承担责任。如果使用了学院的知识产权,学院应有相应的股份,并在与学院的协议中予以约定;允许科技人员在科技企业中参股,以增强企业凝聚力。
第二十八条 我院科技人员可利用节假日及工作日在其他单位兼职从事研究开发及成果转化活动。从事上述活动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我院科技人员从事研究开发及成果转化活动,应以不影响本职工作为前提。对拒不接受系(部)安排的工作,长期不参加系(部)活动及政治业务学习、对本职工作敷衍塞责影响工作质量,以及年度考核不合格等情况,均按学院有关规定处理。
(二)不得侵害学院的知识产权及我院其他人的合法权益。
(三)我院科技人员在企业任兼职专家,企业与我院签约,由我院介绍并派出,则该专家需向学院缴纳管理费(16%),学院将承担相应的风险责任;企业未经学院同意私下聘任我院科技人员,则学院不承担任何风险责任。
(四)兼职人员在兼职单位所发生的意外伤害,由用人单位负责。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已立项课题按原文件执行,以前相应规定同时废止。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科研处负责解释。
附件:教科研课题(项目)及成果分级标准
2017年3月20日
教科研课题(项目)及成果分级标准
类别 |
自然科学类 (以财政资金为准) |
社会科学类 (以财政资金为准) |
教学研究 |
成果奖 |
横向课题(非财政资金) |
技术 转让 |
一类 (以“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点项目”、“国家社科基金重点项目”为标杆的教科研课题和成果) |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大项目;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点项目;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大研究计划项目(到校经费50万元以上。); 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 863课题或973课题(到校经费50万元以上); 国家科技支撑计划课题(到校经费50万元以上)。 |
国家社科基金重点项目; 国家软科学研究计划重大项目; 高等学校全国优秀博士学位论文作者专项资金。 |
|
国家科技奖。
|
企事业单位委托研发类课题(到校经费50万元以上); 企事业单位委托研发类课题委托咨询类课题(到校经费25万元以上)。 |
专利转让费50万元以上;技术转让费50万元以上。 |
二类 (以“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国家社科基金项目”为标杆的教科研课题和成果) |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其他项目;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科学部主任基金; 863课题(到校经费15万元以上); 973课题(到校经费15万元以上); 霍英东教育基金会高等院校青年教师基金; 教育部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 国家政策引导类科技计划(星火计划、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支持项目、火炬计划国家重点新产品计划、国际科技合作计划); 国家各部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委托专项课题(到校经费20万元以上); 国家科技支撑计划课题(到校经费15万元以上)。 |
国家社科基金项目; 国家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 霍英东教育基金会高等院校青年教师基金; 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重大课题攻关项目; 国家政策引导类科技计划(国家软科学研究计划); 国家各部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委托专项课题(到校经费10万以上)。
|
全国教育科学规划重大课题; 教育部的教改课题。 |
国家社科项目成果奖;教育部人文社科一等奖;省科技一等奖;教育部科技一等奖;省社科优秀成果一等奖;国家级重点实验室;国家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 教育部教育科学成果一等奖。 |
企事业单位委托研发类课题委托研发类课题(到校经费20万元以上); 企事业单位委托研发类课题委托咨询类课题(到校经费10万元以上)。 |
专利转让费20万元以上;技术转让费20万元以上。 |
三类 (以“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为标杆的教科研课题和成果) |
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 863课题(到校经费15万元以下); 973课题(到校经费15万元以下); 国家科技支撑计划课题(到校经费15万元以下); 教育部科学技术研究项目; 教育部留学回国人员科研启动基金; 省优秀青年科技基金; 省科技攻关计划项目; 省教育厅自然科学研究重点项目; 国家重点实验室和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开放基金; 国家各部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委托专项课题(到校经费10万元及以上) |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 教育部留学回国人员科研启动基金; 教育部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 省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 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 国家各部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委托专项课题(到校经费5万元及以上)。 |
全国教育科学规划其它课题;中国教育学会(不含分会)重大课题; 教育部的教研课题; 省教育厅教改课题; 省教育科学规划重大课题。 |
省科技二、三等奖;教育部人文社科二、三等奖; 省社科二、三等奖;教育部科技二、三等奖;市科技一等奖;省教育厅科技一等奖;省教育厅社科优秀成果一等奖;省级重点实验室;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教育部教育科学成果二、三等奖;省教育厅教育教学成果一等奖; 发明专利。 |
企事业单位委托研发类课题(到校经费10万元以上); 企事业单位委托咨询类课题(到校经费5万元以上) |
专利转让费10万元以上; 技术转让费10万元以上。 |
四类 (以“省教育厅高校科技计划项目”、“省教育厅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为标杆的教科研课题和成果) |
省教育厅高校科技计划项目; 省高校青年教师科研资助计划; 省部级重点实验室和省部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开放基金; 国家各部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委托专项课题(到校经费10万元以下); 各地市级政府、科技厅以外的其它厅局级单位委托专项课题(到校经费5万元以上)。
|
省教育厅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 省高校青年教师科研资助计划; 国家各部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委托专项课题(到校经费5万元以下); 地市级政府、科技厅以外的其它厅局级单位委托专项课题(到校经费2.5万元以上)。 |
中国教育学会(不含分会)其它课题;教育部直属机构课题;省教育厅教研课题; 中国教育学会直属机构的教研课题;省教育科学规划其它课题;设区的市教育局课题。 |
市科技二、三等奖;省教育厅科技二、三等奖;市社科优秀成果一等奖;省教育厅社科优秀成果二、三等奖;省教育厅教育教学成果二、三等奖;设区的市教育局的教育成果一等奖;其它厅局设立的一等奖项;实用新型专利;计算机软件著作权。 |
企事业单位委托研发类课题(到校经费5万元以上); 企事业单位委托咨询类课题(到校经费2.5万元以上)。 |
专利转让费5万元以上; 技术转让费5万元以上。 |
五类 |
各类单位设立或立项的课题; 学院立项的科研项目 |
各类单位设立或立项的课题; 学院立项的科研项目。 |
学院立项的教研课题;其它学会、协会、教指委设立的项目。 |
市社科优秀成果二、三等奖;其它厅局设立的二、三等奖项; 学院设立的教研成果奖、科研成果奖; 各类社会力量设立奖; 各类协会奖; 外观设计专利。 |
企事业单位委托研发类课题(到校经费2万元以上); 企事业单位委托咨询类课题(到校经费1万元以上)。 |
专利转让费2万元以上; 技术转让费2万元以上。 |
注:
1、成果奖设有一、二、三等奖,又设有优秀奖的,优秀奖不计。
2、与政府机构有隶属关系的下属单位设立的奖项、课题、项目下调一类。
3、横向课题主持人的经费在规定的有效期内可以累计计算。
4、需增加的项目,经学术委员会讨论通过后归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