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管理
山东商务职业学院户籍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户籍的管理工作,根据国家户籍政策法规和山东省、烟台市公安机关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学校师生员工户口分为教职工集体户口和在校生集体户口。学校师生员工户口的管理工作由学校安全保卫处负责。
第三条 社会居民户口是指有固定住所并单独在公安派出所立户的教职工和居住在学校校园内的社会居民。社会居民户口由公安派出所管理,没有在居住地公安派出所立户的学校教职工户口由保卫处管理。
第二章 身份证办理与补办
第四条 户籍在学校集体户口的教职员工和在校生以及省内户口的在校生可在烟台市办理居民身份证。
第五条 户籍在学校集体户口的教职员工和在校生办理居民身份证,需持系部开具的有效身份证明到保卫处开具证明,凭证明到烟台市高新区公安分局打印户籍卡,持户籍卡到公安制定的派出所办理居民身份证。
第六条 需办理临时身份证的,在办理身份证所在派出所申领。临时身份证不执行通办业务,只能在户籍所在地派出所申办。
第七条 户籍在学校集体户口的教职员工在校生以及省内未迁移户口的在校生,因身份证丢失的,需持系部开具的有效身份证明到保卫处开具证明,在校生持本人学生证,到山东省内任一派出所办理补办均可;省外未迁移户口的在校生因身份证丢失补办的,需在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身份证损坏的,需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以及二代身份证,到公安指定派出所办理。
第三章 居住证办理
第八条 在学校居住30日以上的非烟台户籍在校生和年满16周岁在学校务工、居住的非烟台户籍务工人员需办理居住证。
第九条 在学校居住30日以上的非烟台户籍在校生办理居住证,需持系部开具的有效身份证明到保卫处开具证明,然后持本人身份证到烟台市高新区公安分局办理居住证。
第十条 年满16周岁的在学校务工、居住的非烟台户籍务工人员办理居住证,需务工部门开具有效身份证明到保卫处开具证明,然后持本人身份证到烟台市高新区公安分局办理居住证。
第四章 新生落户
第十一条 户口在山东省外的新生可申请落户,申请时间为每年9月1日到10月15日,由保卫处审查收集后到高新区公安分局统一办理管理。
第十二条 新生落户申办需携带以下文件:
(一)户口迁移证原件
(二)户口迁移证复印件两张
(三)录取通知书复印件
(四)报到证明 (班主任签字 系部学校盖章)
(五)招生计划文件
(六)录取新生花名册(加盖县市以上招生委员会录取专用章)
第五章 教职工落户
第十三条 分配、调入学校的教职工,凭人事处证明、报到证、户口迁移证、省就业指导中心办公室签发的准予入户证明,由保卫处开具证明经公安机关审查批准后入户。
第十四条 工作满2年的新机制教职工,凭学校合同、养老保险手册(缴纳保险满3年)、计划生育合同,由学校同意保卫处开具证明经公安机关审查批准后入户。
第六章 学生户口迁出
第十五条 户籍在学校集体户口的毕业生户口迁出需到保卫处领取户口迁移证;有未结清学杂费或未获得毕业所需学分需结清或补考完成后由财务处或教务处出具证明方可办理户口迁出。
第十六条 户籍在学校集体户口的退学学生需持两份相同的退学证明(非复印件)到保卫处办理手续,领取落户时提交的户口迁移证复印件,一份退学证明提交至高新区公安分局办理户口迁出,一份提交至户口迁入地公安机关办理户口迁入。
第七章 教职工户口迁出
第十七条 户籍在学校集体户口的教职工户口迁出需到保卫处开具证明并借取个人户口所在的索引单页,自行去公安机关办理手续。
第八章 申报出生登记
第十八条 婴儿父母户籍都在学校集体户口可将户籍落入学校集体户口。婴儿出生后一个月内,须持婴儿出生证明到保卫处开具证明并借取最后一页索引单页到公安机关办理手续,手续完成后将婴儿户口单页交保卫处归档。
第十九条 收养未申报出生等级的婴儿,凭民政部门《收养证》或育婴证明有关证明办理登记。
第九章 死亡注销户口
第二十条 对因病死亡的,持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在一个月内到高新区公安分局科技园派出所办理户口注销手续。
第二十一条 被宣告死亡的,持人民法院死亡判决书,在一个月内到高新区公安分局科技园派出所办理户口注销手续。
第二十二条 被宣告死亡又重新出现的,持人民法院撤销死亡宣告判决书,在一个月内到高新区公安分局科技园派出所办理户口恢复手续。
第十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管理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四条 本管理办法由安全保卫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