后勤管理
山东商务职业学院水电管理办法
为了进一步加强我校水电管理工作,规范管理和服务行为,保障教学、科研、生活的正常用水、用电,强化节约水电的意识,结合国家建设节约型社会的精神和我校建设节约型学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一条 学校成立由分管院长为组长,有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校园水电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制定学校水电管理相关工作方案及实施细则,指导各单位的用水用电工作,组织协调各单位节水节电的相关事宜,为校园水电管理工作提供组织保障。
第二条 总务处是负责全校水电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部署、协调、监督、检查水电管理各项工作。随时巡查、抽查各单位的水电使用情况和节水节电落实情况,发现问题及时通报和处理。
(二)负责学校水电管网线路的维护、维修工作,确保水电设施、设备正常运行,保证水电供应。
(三)负责水电定价及全校水电表的抄录,向用户下达缴费通知单。
第三条 财务处负责全校水电经费预算的编制和管理,核算部门水电费包干;负责水电费的收缴;基建维修工程项目经费结算时,应会同总务处扣清水电费后方可结算,及时反馈水电费开支异常情况,便于及时查找原因。
第二章 水电费管理
第四条 学校水电的使用管理逐步按照“保证需要,杜绝浪费,节约受益,严格奖惩”的原则进行。有条件可操作的单位逐步装表计量,水电费分类切块,定额包干,超额自负,节约提留。
第五条 各单位教学、实训、办公用水用电,逐步实行指标管理。由领导小组组织相关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合理确定水电定额指标。
具备独立使用、独立管理、独立计量条件的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相应指标,包干使用,节约提留,超额从效益联动奖中适当扣减。
第六条 校外单位、商业网点、出租门面房、工程施工及校内承包单位,全部实行装表计量,经营前必须到总务处签订用水用电协议。
第七条 凡使用我校水电的单位和个人,均须按规定缴纳水电费。超过规定时间不缴纳水电费的,按每天1‰缴纳滞纳金,情节严重的,将对其停水停电,所造成的后果由用户自行承担。
第三章 节水节电
第八条 各办公室、教学楼、图书馆、实验室等处要尽量使用自然光,室内亮度足够时,不再开灯。做到无人不开、不用不开,白天原则上一律不开灯照明(阴雨天和房屋光线不足时除外)。
第九条 养成“节约能源、人人有责”的好习惯,离开办公室、工作场所、下班时必须关灯。长时间不用或下班后应及时关闭微机、打印机、复印机、开水器、空调、电风扇等电器,尽可能拔掉电源插头,减少待机耗电。
第十条 合理设置空调温度,办公室、会议室等办公区域的夏季空调温度设置不得低于26摄氏度,做到无人时不开空调,开空调时不开窗。有取暖设施的场所,冬季取暖期间不得使用空调、电暖器等取暖。
第十一条 办公楼、教学楼、学生宿舍、实验室等场所不准使用电炉等大功率电器;照明提倡使用节能灯具;走廊、洗漱间、厕所的照明灯一律不准使用超过25W的灯泡,禁止“长明灯”。
第十二条 各单位要认真加强用水用电管理,做好所管辖范围的办公室、会议室、教室、阅览室、实验室、走廊、厕所等公共场所的电源开关、照明灯具、电源插座、电热水器和水龙头、阀门等设备的检查和维护,发现故障和损坏应及时通知总务处维修。
第十三条 各单位要重视对广大师生员工节水、节电意识的培养,切实加强对水电管理的领导,结合各自的实际情况,制定本部门水电管理实施细则和措施,真正把水电管理工作落到实处。
第四章 违章处罚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若出现浪费水电、窃水窃电现象,学校将按规定给予处理,情节特别严重的,交由司法部门处置。
第十五条 以下情况视为窃水、窃电行为:
(一)擅自在供水供电干线上或水、电表前端接用水电的;
(二)私自启封、拆卸水电表的;
(三)改动水电表数字或使水电表计量不准的;
(四)擅自将水电给其他人使用,从中获利的。
(五)其他未经批准私自用水用电行为。
对有窃水窃电行为的用户,发现后按其正常用量的四倍收取水电费。
第十六条 对水、电表损坏或丢失而不及时上报的单位和个人,按以前最高用量的两倍计收其发生时间的水电费。
第十七条 在办公室及公共场所私自使用大功率电器设备者(电炉子、电饭锅、电热器等),给以通报批评并收取电费50元。
第十八条 水电管理人员和水电维修人员窃水窃电或协助他人窃水窃电的、故意少抄少收水电费、擅自减免用户水电费的,视情节给予相关人员纪律处分并扣罚一定数量的责任津贴。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凡通过学校供水、供电设施用水、用电的单位和个人,均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总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