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管理

山东商务职业学院义务消防队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义务消防队的建设和管理,预防火灾事故和减少火灾危害,加强应急救援工作,保护师生员工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维护学校的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和《山东商务职业学院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义务消防队包括:由学校保卫处工作人员和学校安保队员组成的学校消防队伍;学校相关二级单位根据本部门需要建立,开展群众性自防自救工作的消防组织。

第三条 学校将义务消防队建设纳入学校安全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学校消防安全工作委员会负责对义务消防队的建设和管理,确保消防安全工作与学校建设发展相适应。

 

第二章 学校义务消防队建设

 

第四条 学校成立义务消防队:

义务消防队人员由学校保卫处工作人员和保安队员20人组成,队长为保卫处消防科科长。

第五条 学校义务消防队员应当从热爱消防工作,遵纪守法,有牺牲奉献精神,具备相应身体素质、心理素质和文化水平的人员中选拔。

第六条 学校义务消防队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熟悉校园基本情况,掌握学校消防设施配置情况,了解学校各部位灭火器材配备情况。

(二)定期开展消防技能培训和演练,熟悉各类消防器材的用途和使用方法,掌握相关技能;

(三)建立并落实值班执勤制度,维护、保养学校配置的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

(四)制定学校火灾事故灭火预案和应急救援预案;

(五)及时扑救学校初起火灾事故;

(六)接受学校保卫和地方公安消防机构的调度和指挥,参加火灾扑救和其他灾害事故的应急救援;

(七)维持火场秩序,保护火灾现场,协助有关部门调查火灾原因;

(八)负责学校日常防火巡查工作,协助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及消防宣传教育工作,及时纠正违反消防法规的行为,发现火灾隐患及时报告;

(九)建立相应的工作台账和档案;

(十)依法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 学校义务消防队队长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掌握学校义务消防队的灭火执勤力量,督促队伍保持规定的战备状态,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二)掌握学校的消防水源、消防通道等有关情况;

(三)督促检查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使其处于良好战备状态;

(四)接受上级的命令、指示和下级的请示报告,并及时妥善处理;

(五)接到扑救火灾或抢险救援命令,立即组织学校义务消防队员赶赴现场进行火灾扑救。

第八条 学校义务消防队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积极参加消防业务培训,不断提高灭火、救生等消防工作能力;

(二)掌握所配备消防器材的性能、用途,能够熟练操作和使用,确保器材完好有效:

(三)积极向师生员工宣传防火、灭火、逃生知识,提高广大师生员工的自救能力;

(四)承担学校消防值班任务,随时接受师生员工的求助;

(五)学校发生火灾,及时组织疏散周围人员,拨打“119”火警电话报警,迅速参与扑救初起火灾,协助消防队扑灭一般火灾。

 

第三章 学校相关二级单位义务消防队建设

 

第九条 实训中心、学生公寓服务中心、饮食服务中心、图书馆和各系等相关二级单位,根据本部门的消防安全需要,建立由师生员工组成的义务消防队,每个消防队人员为1015人,人员每学期初调整一次,缺额人员随时补充。部门的消防工作管理人为义务消防队队长。

第十条 学校相关二级单位义务消防队员应该从服务意识强、政治觉悟高、思维反应快、身体素质好的共产党员、学生骨干、优秀员工中选拔。

第十一条 学校二级单位义务消防队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熟悉本部门和所管辖区域的基本情况,掌握本部门和所管辖区域的消防设施情况,了解本部门和所管辖区域各部位灭火器材的配备情况;

(二)开展经常性消防技能培训和演练,熟悉所配备消防器材的用途和使用方法,提高灭火和抢险救援能力;

(三)参与制定本部门火灾扑救预案,定期开展演练;

(四)及时扑救初起火灾,协助保护火灾现场;

(五)维持火场秩序,保护火灾现场,协助有关部门调查火灾原因;

(六)积极开展消防安全知识宣传教育,普及消防安全知识,推动消防安全制度的贯彻落实;

(七)做好本部门日常防火巡查工作,协助本部门搞好消防安全检查,及时纠正违反消防法规的行为,发现火灾隐患及时报告;

(八)接受学校保卫处的调度和指挥,参加学校火灾扑救和其他灾害事故的应急救援;

(九)建立相应的工作台账和档案;

(十)依法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十二条 学校相关二级单位义务消防队队长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开展消防安全知识宣传教育,参与做好本部门、本单位的消防工作;

(二)组织开展防火巡查,认真查找本部门存在的火灾隐患,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三)参与做好本部门火灾扑救预案的制定工作,定期组织义务消防队开展消防演练。

(四)组织义务消防队开展经常性灭火技能训练:;

(五)组织义务消防队及时扑救初起火灾。

第十三条 学校相关二级单位义务消防队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积极参加消防业务培训,提高灭火、救生等消防工作能力;

(二)能够熟练操作本部门配备的灭火器材,切实掌握初起火灾的扑救方法;

(三)熟知所管辖区域消防设施、设备的功能和位置,熟悉灭火器具的摆放点,掌握消防灭火器、消防栓、手动报警、“119”报警的使用方法和程序等;

(四)积极向周围同学、员工开展防火安全宣传教育,制止任何违反消防安全的行为,发现火灾隐患及时报告;

(五)发现和接到火情信号,及时组织疏散周围人员,拨打“11 9”火警电话报警,迅速参与扑救初起火灾。

 

第四章 队伍管理

 

第十四条 学校保卫处具体负责学校义务消防队的建设和管理,并接受公安消防构的监督、指导。

学校相关二级单位具体负责本部门义务消防队的建设和管理,并接受学校保卫处的监督、指导。

第十五条 学校按照有关规定每年给义务消防队下拨一定专项经费,配备消防装备、器材。

义务消防队应当定期维护保养消防装备、器材,确保完好有效,并不得擅自用于训练、灭火和抢险救援以外的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 学校义务消防队参照公安消防队的有关规定,建立业务训练、值班执勤、应急救援和工作生活秩序。实行昼夜值班执勤制度,保证队伍训练执勤、灭火战斗和其他任务的圆满完成。

学校相关二级单位组织本部门义务消防队开展经常性消防安全知识学习和消防技能培训。

第十七条 义务消防队应当对学校、本部门、本辖区进行经常性的消防宣传和消防安全巡查,督促消除火灾隐患。

第十八条 义务消防队接到报警后,应当立即赶赴现场,进行灭火救援。

学校义务消防队接到公安消防机构的灭火救援指令后,应当迅速出动,并服从公安消防机构的指挥。

学校义务消防队参加学校火灾以外的其他应急救援工作,由学校保卫处统一指挥。

学校相关二级单位义务消防队参加本部门火灾以外的其他应急救援工作,由学校保卫处统一调度和指挥。

第十九条 义务消防队员参加统一组织的学习训练、消防宣传、防火检查、灭火救援等活动,视为正常出勤或加班。

第二十条 义务消防队员在业务训练、火灾扑救、应急救援中受伤、致残或者死亡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工伤、医疗、抚恤待遇;符合烈士申报条件的,按照规定申报。

 

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一条 学校将相关二级单位义务消防队建设纳入安全工作检查考核的重要内容,对义务消防队组织不健全、制度不完善、培训不到位、活动不经常、管理不到位的部门,取消年度治安综合治理评优资格。

第二十二条 义务消防队及其队员在学校消防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或者显著成绩的,学校或相关二级单位给予表彰和奖励:

(一)热爱消防工作,积极参加消防活动,成绩显著的;

(二)模范遵守消防法规,制止违反消防法规的行为,事迹突出的;

(三)及时发现并报告火灾隐患,避免火灾发生的;

(四)积极扑救火灾,保护师生员工人身财产安全或学校公共财产安全,表现突出的。

第二十三条 义务消防队及其队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学校给予通报批评;对相关二级单位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部门或者有权处理的机关部门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发现火灾隐患不告知有关部门或者个人及时改正的;

(二)消防设备、灭火器材维护保养不善,影响灭火救援的;

(三)学校义务消防队值班执勤制度不落实的;

(四)义务消防队接到报警或者公安消防机构、学校保卫处的调派指令,不立即赶赴现场的;

(五)在业务训练和火灾救援行动中,不履行职责的。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由安全保卫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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